[原告起訴稱]
2007年10月19日,原、被告經(jīng)招投標簽訂了《慈溪市慈北糧食儲備庫土建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建慈溪市慈北糧食儲備庫的土建及相應的水衛(wèi)、電器等工程。該工程在招標過程中投標報價方式采用工程量清單規(guī)范報價模式,由招標人編制工程量清單,投標人嚴格按照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中列明的工程項目及工程量填報綜合單價和合價。
被告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在編制拱板糧倉工程量清單時,工程量清單中的折線型屋架、預應力鋼絲分部項目對項目特征描述不清,并缺少拱板預制過程中必需的錨具及地胎膜等子項目,工程量清單編制存在缺項、漏項,而原告作為投標人只能按照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對于缺項部分無法進行投標報價。訴爭工程中的糧庫屋面采用特大型預應力折線型組合拱板,該種特大型拱板結構特殊,目前尚無針對性的制作施工規(guī)范。施工過程中,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提供的圖紙設計深度不足,按《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guī)定》規(guī)定,涉及鋼筋混凝土工程的應當具備預應力構件張拉端、固定端構造要求及做法,錨具防護要求,預應力結構的張拉控制應力、張拉順序、張拉條件、必要的張拉測試要求,梁、板的起拱要求及拆模條件等,但被告提供的圖紙僅有拱板的圖示尺寸及預應力張拉應力最終控制值,缺少詳細的制作、施工工藝圖紙,按此圖紙無法進行預應力鋼筋張拉施工和拱板制作。
此外,該種拱板的場外運輸、吊裝也存在著極大困難和風險。在此情況下,原、被告及工程設計單位、監(jiān)理單位一致同意拱板制作由工廠預制改為現(xiàn)場就地制作。后原告聘請了國內預應力專家編制了拱板制作、吊裝方案,經(jīng)有關專家兩次會審,被告及設計單位、監(jiān)理單位在2008年1月22日一致同意原告編制的《慈溪市慈北糧食儲備庫拱板糧倉拱板制作工程專項施工方案》(以下簡稱專項施工方案)。同月25日,設計單位慈溪市城市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市設計院)根據(jù)該方案出具了《技術聯(lián)系單》。此后,原告按該聯(lián)系單進行施工,工程現(xiàn)已竣工并經(jīng)驗收合格。在工程竣工后的結算工作中,原、被告對上述拱板的結算發(fā)生爭議。
原告認為,被告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存在缺項,導致原告的投標報價嚴重偏離成本,針對被告提供的拱板施工圖存在設計深度不足,原告提出并經(jīng)被告同意的專項施工方案深化、完善了拱板施工圖的設計深度,新方案項下產(chǎn)生的錨具、地胎膜等新增項目費用1919045元,原告要求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結算,但遭被告拒絕。請求被告支付原告增加的工程價款1919045元。
[被告答辯稱]
慈北糧食儲備庫土建工程采用招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原告以29323777元的總價中標。被告在招標中提供了施工圖及工程量清單,并在招標文件第一章總則和第五章招標補充說明中明確“投標人自行勘察現(xiàn)場后,自行選擇施工方案,可能發(fā)生的一切費用由投標人自負”、“投標單位在踏勘現(xiàn)場后,作為一個有經(jīng)驗的承包商,應對措施費及應預料到的各種不確定因素進行充分全面考慮,并在投標報價后一次性包死,結算時不作調整”。
原告編制的專項施工方案系拱板制作、安裝的具體施工方案,屬于施工應對措施,不屬于工程設計變更和施工圖變更。由被告牽頭有關單位和專家進行的論證會審,也是對具體施工方案的審查論證,而非對工程設計和施工圖變更的審查論證。根據(jù)招標文件第一章總則和第五章招標補充說明的規(guī)定,原告為完成施工任務編制的施工應對措施方案不應涉及工程量及工程造價的調整。
其次,原、被告爭議的屋面拱板項目為合同內項目,并非新增項目,該部分工程造價不能適用施工合同專用條款23.2項有關新增項目結算的規(guī)定。退一步講,即使原告編制的專項施工方案屬于設計變更,拱板(清單外項目)屬于新增項目,原告也應當根據(jù)合同約定在2008年2月8日前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但原告在整個項目的施工過程中,從未就拱板(清單外項目)提出過變更工程價款和追加合同價款的請求,根據(jù)施工合同通用條款31.2項的規(guī)定,該部分工程也應視為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原告請求增加工程價款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jù)]
C1.寧波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以下簡稱造價管理處)于2010年6月28日出具的《關于慈溪法院來我處征詢的答復意見》(以下簡稱答復意見)、本院于2011年1月27日對XX(時任造價管理處處長)所作的談話筆錄各一份,主要內容:對本案爭議項目,建設單位的招標清單對項目特征描述不清,在建設單位招標中描述為折線型屋架,在施工單位請示中敘述為預應力拱板,造價管理處在復函中也對應的稱為預應力拱板。以上建設、施工各方對爭議對象的稱謂均不確切,描述也不清楚,僅敘述了部分構件的內容、名稱,難以合理計價。
其實本屋蓋系統(tǒng)是集建筑防水圍護、結構支撐承重、平頂裝飾密封于一體的屋蓋結構體系,是由薄殼屋面板、大跨度屋架和密閉混凝土平頂?shù)榷喾N結構構件組合而成,完全不同于一般的折線型屋架和拱板這樣單一結構件。所以,按照原有的招標清單計價會出現(xiàn)重大利益失衡情況,根據(jù)國標《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08)4.7.2條“若施工中出現(xiàn)施工圖紙與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描述不符的,發(fā)承包雙方應按新的項目特征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的綜合單價”。對造成失誤,建設方和施工方均有責任。對項目特征描述不清的過錯在于建設單位,施工方對未仔細研究工程量清單也有一定的責任。但繼續(xù)按照招標時的清單計價結算難以顯示公平,建議此屋蓋系統(tǒng)應按實進行調整,給予施工企業(yè)必要的造價補差。
C2.因原告申請,弘正公司受本院委托并經(jīng)鑒定后于2011年8月7日出具司法鑒定報告書一份,鑒定結論認為原招標文件中確定的工程量與原告實際施工內容相比,確定工程量不存在漏項,但項目特征描述不太清楚;根據(jù)原招標文件無法判斷屋面拱板是采用工廠預制還是采用現(xiàn)場預制,故將現(xiàn)場預制和工廠預制分別作為新增項目進行計價,按現(xiàn)場預制拱板新增項目的工程造價為1727538元、按工廠預制拱板新增項目的工程造價為320509元。